软件出口与合同备案
(一)软件出口
企业采取通关或网上传输方式向境外出口软件产品、转让软件技术和提供相关服务,包括:
1、软件技术的转让或许可;
2、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3、信息数据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数据开发、储存和联网的时间序列、数据处理,制表及按时间(即小时)计算的数据处理服务、代人连续管理有关设备、硬件咨询、软件安装,按客户要求设计、开发和编制程序系统、维修计算机和边缘设备,以及其他软件加工服务;
4、随设备出口等其它形式的软件出口。
(二)办理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软件出口合同生效后,软件出口企业应在“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中心”对软件出口合同进行登记;并按属地原则,持生效的软件出口合同到当地外经贸厅(委、局)办理《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三)“海关通关方式”软件出口
1、对有物质介质并采取通关方式出口的软件出口企业到海关办理软件出口报关手续时,应出示《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等材料(详略)。
2、软件出口企业出口收汇后,外汇指定银行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为企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3、软件出口企业凭《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软件出口合同》……等单证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四)“网上传输方式”软件出口的管理
1、通过网上传输的软件出口,软件出口企业收汇后持……等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收汇手续。
2、银行在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中心对《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的有效性、软件出口方式等核查无误后,予以办理结汇或入帐手续,并出具《软件出口已收汇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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