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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进出口

一、危险化学品进出口
1、国家对危险化学品进出口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对危险化学品的进口和危险化学品中有毒化学品的出口,依据危险化学品进出口分类登记管理目录进行分类登记。
 
2、进口或者出口危险化学品,必须办理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登记,获得相应的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登记证和放行通知单,,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登记证有效期限为1年。
 
3、环境保护部负责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管理,签发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登记证和放行通知单。
海关对列入登记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 凭环境保护部签发的危险化学品进出口放行通知单, 办理验放手续。
 
4、向中国关境内进口限制类危险化学品的关境外经营者和向中国关境外出口限制类危险化学品的关境内经营者,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二、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登记
1、向中国境内进口限制类危险化学品的关境外经营者,应当向化学品登记机构提出办理危险化学品进口登记证的申请;向中国境外出口限制类危险化学品的关境内经营者,应当向化学品登记机构提出办理危险化学品出口登记证的申请。
 
2、有下列情形的,关境内经营者应当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向化学品登记机构提出办理危险化学品进出口放行通知单的申请:
(一)在关境外经营者的危险化学品进口登记证有效期限内,进口限制类危险化学品的;
(二)在其危险化学品出口登记证有效期限内,出口限制类危险化学品的;
(三)进口自动进口许可类危险化学品的;
(四)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3、进口限制类危险化学品的关境内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
(二)无违反环境管理、海关监管和对外经济贸易方面法律、法规的记录;
(三)属于经营企业的,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使用该经营企业进口的限制类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取得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签署的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意见;
(四)属于使用进口限制类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签署的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意见;属于使用剧毒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还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和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
(五)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4、 进口自动进口许可类危险化学品的关境内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
(二)无违反环境管理、海关监管和对外经济贸易方面法律、法规的记录;
(三)属于经营企业的,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四)属于使用进口自动许可类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属于使用剧毒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还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和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
(五)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5、出口限制类危险化学品的关境内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
(二)无违反环境管理、海关监管和对外经济贸易方面法律、法规的记录;
(三)属于经营企业的,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该经营企业所出口的限制类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取得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签署的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意见;
(四)属于生产企业,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五)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危险化学品进出口报检
(一)进口危险化学品报检材料
进口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报检时按照《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名称申报,同时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
2、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3、中文危险公示标签、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二)出口危险化学品报检材料
出口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报检时按照《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名称申报,同时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
2、《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3、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4、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5、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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