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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体动物进口的流程

一、进口活体动物(牛羊马等动物)隔离场审批
1、使用国家隔离场
根据《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境活体动物(牛羊马等)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并在国家隔离场隔离检疫;当国家隔离场不能满足需求,需要在指定隔离场隔离检疫时,应当报北京检疫局批准。所需材料:
1】填制真实准确的《进境动植物隔离简易场所使用申请表》
2】使用人(法人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进境动物从入境口岸进入隔离场的运输安排计划和运输路线;
4】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2、使用临时隔离场
1】临时隔离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基础设施应符合隔离检疫场的建设标准;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口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隔离检疫场的拥有者和使用者须遵守有关规定并签订租用协议;
所在地检验检疫局须具备承担进境大中动物检疫及实验室基本能力;
隔离检疫场基础设施建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入境口岸具备停靠、装卸动物的条件和能力。
2】所需材料
真实准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申请表》;
使用人(法人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对外贸易经营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隔离场整体平面图及显示隔离场主要设施和环境的照片;
隔离场动物防疫、饲养管理等制度;
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隔离场所在地未发生动物疫病病种目录中规定的与隔离检疫动物相关的一类动物传染病证明;
进境动物从入境口岸进入隔离场的运输安排计划和运输路线;
当隔离场的使用人与所有人不一致时,使用人还须提供与所有人签订的隔离场使用协议;
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申请《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1、使用国家隔离场的,进口单位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许可证。
使用临时隔离场的,向北京市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由北京局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函,总局出具许可证。
2、所需材料
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国家隔离检疫场的证明文件。(使用国家隔离场的)
检疫机构批准使用临时隔离检疫场的证明文件。(使用临时隔离场的)
3、结果处理
符合要求的,国家局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不符合要求的,国家局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
 
三、报检所需资料
1、报检单
2、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3、输出国官方检疫证书;
4、合同、信用证、发票、装箱单
 
四、进口活体动物检疫检疫规定
1、现场检疫:
经现场检疫合格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和运输工具消毒证书,同意卸离运输工具。
运抵中国入境口岸时,如无有效检疫证书或没有检疫证书,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现场检疫发现动物死亡或有一般可疑传染病临床症状时,检验检疫机构应做好现场检疫记录,隔离有传染病临床症状的动物,对铺垫材料、剩余饲料、排泄物等作除害处理,对死亡动物进行剖检。根据需要采样送实验室进行诊断。
现场检疫发现进境动物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类、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所列的一类传染病、寄生虫病临床症状的,必须立即封锁现场,采取紧急防疫措施,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停止卸运,并按《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人民政府。
未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指定的路线运输入境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视情况作处罚或退回、销毁处理。
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擅自卸离运输工具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规定,对有关人员给予处罚。
动物到港前或到港时,输出国突发动物疫情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相关公告、禁令执行。
 
2、隔离检疫期为为45天,如因故需延长的,须在隔离检疫期满前1周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经批准后生效。
 
3、实验室检疫:
在隔离期间内进行实验室检疫,贷主或其代理人应协助采样工作,采样后检验检疫机构向货主或其代理人出具《抽/采样凭证》。
 
五、出证放行
1. 隔离期满且实验室检验工作完成后,作最后一次临床检查,合格的动物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后放行。
2. 经隔离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出具《动物检疫证书》。
3. 须做检疫处理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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