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水产品进口流程
一、确定进口的国家与进口水生动物品种
二、进境食用水生动物经营单位备案
提交材料
1、自述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的书面报告,内容包括:拟进境食用水生动物的品种、数量、金额(美元)、进口国家,以及每批拟进境食用水生动物的流向(包含接受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接受数量等信息)。
2、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或名片)。
4、业务联系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或名片)。
5、加盖公章并由法人代表签名的承诺书。
三、申请《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随附材料
1、首次申请提交情况说明:来源国家地区、品种、捕捞区域、运输路线等
2、后续申请提交同类产品同一来源国的核销记录,原则上要达到50%以上(未达标提交说明原因)
四、进口食用水生动物检验检疫
(一)报检
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时应提供以下单证:
1、《入境货物报检单》。
2、有效的《检疫许可证》第一联正本。
3、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正本。
4、贸易合同、产地证书、发票、装箱单等
(二)现场查验
输入食用水生动物到达后,贷主或其代理人应通知检验检疫机构派员进行现场查验。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将按规定登机或登车执行检验检疫任务。
1、查验项目及内容:
(1)查询该批货物的启运时间、港口,途经国家或地区,查看运行日志,判定是否来自禁止进口的疫区国家或地区。
(2)核对单证与货物的名称、数重量、产地、包装、唛头标志是否相符;
(3)查验有无虫害、腐败变质,容器、包装是否完好。符合要求的,允许卸离运输工具。
(4)对食用水生动物重点进行临床检查。
(5)运输工具的有关部位及装载货物的容器、包装外表、铺垫材料、污染场地等要进行消毒处理。
2、现场查验合格处理原则
(1)对现场查验合格的食用水生动物,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根据有关规定采样送检。
(2)对许可证要求调往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的食用水生动物,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调离至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3、现场查验不合格后的处理原则
(1)对无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验检疫证书正本或者检验检疫证书正本不符合要求的,以及须具有但无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做退货或销毁处理。
(2)货证不符的,做退货或销毁处理。
(3)国家质检总局有其他规定的,按规定处理。
4、实验室检验
(1)对需作实验室检验的,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出入境动物检疫采样》(GB/T 18088-2000)采样,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协助采样工作,采样后检验检疫机构向货主或其代理人出具《抽/采样凭证》。
(2)实验室检测合格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或《卫生证书》放行。
(3)实验室检测不合格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和/或《兽医卫生证书》,通知报检代理人或收货人进行检疫处理,经无害化处理合格后准予销售使用。无有效处理方法的,做退货或销毁处理。对国家质检总局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处理。
二、进境食用水生动物经营单位备案
提交材料
1、自述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的书面报告,内容包括:拟进境食用水生动物的品种、数量、金额(美元)、进口国家,以及每批拟进境食用水生动物的流向(包含接受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接受数量等信息)。
2、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或名片)。
4、业务联系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或名片)。
5、加盖公章并由法人代表签名的承诺书。
三、申请《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随附材料
1、首次申请提交情况说明:来源国家地区、品种、捕捞区域、运输路线等
2、后续申请提交同类产品同一来源国的核销记录,原则上要达到50%以上(未达标提交说明原因)
四、进口食用水生动物检验检疫
(一)报检
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时应提供以下单证:
1、《入境货物报检单》。
2、有效的《检疫许可证》第一联正本。
3、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正本。
4、贸易合同、产地证书、发票、装箱单等
(二)现场查验
输入食用水生动物到达后,贷主或其代理人应通知检验检疫机构派员进行现场查验。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将按规定登机或登车执行检验检疫任务。
1、查验项目及内容:
(1)查询该批货物的启运时间、港口,途经国家或地区,查看运行日志,判定是否来自禁止进口的疫区国家或地区。
(2)核对单证与货物的名称、数重量、产地、包装、唛头标志是否相符;
(3)查验有无虫害、腐败变质,容器、包装是否完好。符合要求的,允许卸离运输工具。
(4)对食用水生动物重点进行临床检查。
(5)运输工具的有关部位及装载货物的容器、包装外表、铺垫材料、污染场地等要进行消毒处理。
2、现场查验合格处理原则
(1)对现场查验合格的食用水生动物,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根据有关规定采样送检。
(2)对许可证要求调往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的食用水生动物,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调离至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3、现场查验不合格后的处理原则
(1)对无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验检疫证书正本或者检验检疫证书正本不符合要求的,以及须具有但无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做退货或销毁处理。
(2)货证不符的,做退货或销毁处理。
(3)国家质检总局有其他规定的,按规定处理。
4、实验室检验
(1)对需作实验室检验的,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出入境动物检疫采样》(GB/T 18088-2000)采样,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协助采样工作,采样后检验检疫机构向货主或其代理人出具《抽/采样凭证》。
(2)实验室检测合格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或《卫生证书》放行。
(3)实验室检测不合格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和/或《兽医卫生证书》,通知报检代理人或收货人进行检疫处理,经无害化处理合格后准予销售使用。无有效处理方法的,做退货或销毁处理。对国家质检总局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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