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进口许可证
一、外资企业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需要提交的资料:
(1)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仅限公历年内初次申领时提交。
(3)营业执照(复印件),仅限公历年内初次申领时提交。
(4)验资报告(复印件),仅限公历年内初次申领时提交。
(5)货物进口合同
(6)根据有关管理办法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7)授权书(委托授权签署文件和代办手续的,应当出具相应法定授权委托手续)
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进口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近三年内没有逃汇、套汇、骗取出口退税、走私等违法、违规行为;
(2)进口货物应当符合我国参加的双边和多边贸易协定的有关规定;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
三、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规定:
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项下进口投资和自用的原材料、零部件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加盖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审核专用章”的设备、物料清单验放。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和自用进口货物是指外国投资者作为投资进口的或外商投资企业用投资总额内的资金或其他自有资金(具体是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进口本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机器设备、零配件和其他物料。
2、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并按规定加工复出口,海关凭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等单证办理有关进口货物的验放手续。
3、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应当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到相关的地方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办理自动进口许可手续,海关凭《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在申请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手续前一个月,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地方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通知有关进口合同情况和预计到港时间,地方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应当如实记录并按月汇总报外经贸部。
4、地方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收到符合规定的《自动进口许可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
5、《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半年,当年有效,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但累计使用不超过六次。海关在《自动进口许可证》原件“海关验放签注栏”内以正楷字体批注后,海关留存复印件,最后一次使用后,海关留存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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