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配额许可审批
出口商品配额许可
一、出口商品配额申请办理企业范围:进出口企业
二、法律依据
1、《外贸法》第十六--二十条;
2、《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十二条;
3、《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外经贸部令2001年第12号)第一--三十三条。
三、申请条件
1、焦炭、稀土:应为商务部公布的当年焦炭、稀土出口企业名单中的企业;
2、原油、成品油:应为国家指定企业;
3、锡及锡制品:应具有前3年锡及锡制品出口实绩(以海关总署统计为准);
4、钨品、锑品、白银:应为商务部公布的当年钨品、锑品、白银国营贸易出口企业名单中的企业;
5、铟、钼:应为商务部公布的符合铟、钼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企业名单中的企业。
四、申请材料
1、焦炭、稀土:经中国五矿化工商会复核的生产企业出口供货业绩;地方主管部门申请函或中央管理企业申请函;
2、原油、成品油:配额申请函;
3、锡及锡制品:
(一)地方主管部门的配额申请函;
(二)企业出口合同;
(三)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4、白银、钨品、锑品:地方主管部门配额申请函。
五、许可程序
1、焦炭、稀土:商务部根据出口配额总量、前三年中国海关统计或生产企业出口供货业绩,利用统一公式计算各企业所得配额量;
2、原油、成品油:商务部根据出口配额总量和各企业出口实绩占总出口量的比例计算各企业所得配额量;
3、锡及锡制品:商务部根据出口配额总量、前三年企业出口实绩及相关系数,利用统一公式计算各企业所得配额量;
4、白银、钨品、锑品:商务部根据出口配额总量、前3年企业出口实绩及相关系数,利用统一公式计算各企业所得配额量。
出口商品配额招标许可
一、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货物
1、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货物是:蔺草及蔺草制品、滑石块(粉)、镁砂、甘草及甘草制品。
2、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货物,无论何种贸易方式,各授权发证机构均凭商务部下发的中标企业名单及其中标数量和招标办公室出具的《申领配额招标货物出口许可证证明书》签发出口许可证。
二、法律依据
1、《外贸法》第十六、十九、二十条;
2、《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3、《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外经贸部令2001年第11号);
4、《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外经贸部发〔2001〕626号。
三、出口商品配额招标许可申请条件
具有近三年蔺草及蔺草制品、滑石块(粉)、镁砂、甘草及甘草制品出口或供货实绩。
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投标企业资格申报表》;
2、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有合法会计师事务所认证证明;
3、新增企业近三年有关产品出口供货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五、许可程序
1、企业申请;
2、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初审;
3、中国五矿化工商会、中国医药保健品商会复审
4、商务部对投标企业资格进行审定;对企业中标结果进行初步审核,并在中国电子商务网上进行公示
5、对中标企业及中标数量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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