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审批
1、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以任何方式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均需申领许可证。通过对外交流、交换、合作、赠送、援助、服务等形式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应按照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证。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经营者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或加工制成品、副产品为易制毒化学品需内销的,应首先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进(出)口许可,并凭进(出)口许可证办理相关手续。
2、 易制毒化学品样品的进出口; 易制毒化学品的过境、转运、通运; 易制毒化学品在境外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证。
3、经营者在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提交进(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办理通关验放手续。进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
4、经营者申请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通过商务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理电子政务平台如实、准确、完整填写《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并提交电子数据。
经营者收到报送书面材料的通知后,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经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原件;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四)进口或者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申请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的,还应当提交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复印件或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原件。
2、 易制毒化学品样品的进出口; 易制毒化学品的过境、转运、通运; 易制毒化学品在境外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证。
3、经营者在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提交进(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办理通关验放手续。进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
4、经营者申请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通过商务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理电子政务平台如实、准确、完整填写《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并提交电子数据。
经营者收到报送书面材料的通知后,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经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原件;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四)进口或者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申请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的,还应当提交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复印件或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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