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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两用物项进出口许可证办理

一、列入进出口管制范围的化学品的范围:
1、易制毒化学品主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包括1-苯基-2-丙酮、胡椒醛、黄樟油等;
第二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包括苯乙酸、醋酸酐等;
第三类也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包括甲苯、丙酮、硫酸等。
2、列入《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且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的易制毒化学品。
3、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混合物:
进出口含易制毒化学品的混合物的,应折算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后申请进出口许可,所称的“混合物”是指:
1.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4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高于40%(不含)的货物以及含盐酸比例高于10%(不含)的货物;
2.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的其中一种或几种物项的且物项总含量超过40%的;
3.含上述5种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目录》所列的其他易制毒化学品的货物。
4.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盐酸等5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低于上述规定含量的货物,无需申请许可。
 
二、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证制度
1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以任何方式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均需申领许可证。包括通过一般贸易、对外交流、交换、合作、赠送、援助、服务、加工贸易等形式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均需要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证。
2、 易制毒化学品样品的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过境、转运、通运; 易制毒化学品在境外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应当申请进出口许可证。
3、企业在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提交进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办理通关验放手续。进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 
 
三、申请易制毒化学品两用物项进出口许可证所需资料: 
1、经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4、进口或者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 
5、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申请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的,还应当提交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复印件或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 
7、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进口许可的,还需提供最终用户的“申请进口易制毒化学品保证函”。
 
四、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注意事项:
1、企业应对进出口商品中是否含有易制毒化学品混合物成分予以关注;例如胡椒醛常用于香水及食品中香料的有机化合物添加剂,γ-丁内酯可用于生产环丙胺、吡咯烷酮等药品,也用作工业的溶剂、稀释剂、固化剂等,企业进出口时需按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规定做好合规管理。
2、办理通关手续时,进口企业应当如实申报易制毒化学品的含量;
3、生产、经营、运输和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做好内部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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