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新政解读
一、注册资本政策解读
北京市工商局自2014年3月起,正式实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主要内容如下:
一、注册资本实缴登记改为认缴登记,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即工商机关只登记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不登记实收资本,新公司工商登记过程中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
三、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使企业相关信息透明化。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克服检查的随意性,提高政府管理的公平性和效能。
四、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注重运用信息公示和共享等手段,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将有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的“黑名录”,向社会公布,使其“一处违规、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成本”。
几点体会:
1、注册资本认缴并不等同于不缴纳,认缴制并没有改变股东的出资责任,股东仍需在经营期限内履行出资责任。
2、门槛降低不代表不需要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是公司创立的启动资金,股东应根据公司从事的经营活动,合理选择相符的注册资本规模。
3、目前北京地区的部分特殊行业、特殊性质的企业,比如说外资企业,仍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以及注册资本出资期限的规定。
二、注册地址要求
1、选择正规的经营场所作为注册地址
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首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及北京市工商局的有关规定,就是说这个房屋必须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而且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用途与企业从事的经营活动一致,简单地说就是“权属明确,用途一致”。
2、关于公寓、住宅、商住两用房的说明
目前北京市工商局的规定是,公寓、住宅与商住两用房,均不能作为企业的注册的地址,那么需要投资者租赁正规的商用写字楼作为注册经营场所。
3、关于经营场所的特殊规定
1、房产证记载用途如果为“工业、教育、医疗卫生、其他(涉外、宗教、监狱)”,需产权人出具确有配套服务需求的说明。
2、如果房屋的规划批准材料于
3、房屋位于农村地区且暂未取得房产证的,可提交《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或《临时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也可提交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文件。
4、房屋属于中央单位的,提交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房屋属于国务院各部委的,提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房屋属于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的,提交企业出具的证明文件。房屋属于市级以上各类园区内的,提交园区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房屋属于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工业、仓储等用途的房产从事商业等其他用途的,提交市国资委出具的证明文件。
5、房屋属于铁路系统的,提交北京铁路局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房屋属于宗教系统的,由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宗教房产《确权通知书》,或提交该宗教团体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房屋属于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副本原件。房屋属于武警部队房产的,提交武警部队后勤部基建营房部核发的《武警部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6、房屋属于宾馆、饭店(酒店)的,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册在商品交易市场内的,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证明,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从事的其他行业。
三、企业年报与信息公示
1、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
2、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3、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抽查结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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