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证书换证与延期
一、海关证书变更: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以及复印件,到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所属报关人员发生变更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到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注册地跨属地变更、性质变更(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变更)的需在原注册地办理注销,按照互联网材料下载第四项《企业注销须知》办理。
二、海关证书注销: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注册地海关办理注销手续。海关在办结有关手续后,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注册登记手续。
(一)破产、解散、自行放弃报关权或者分立成两个以上新企业的;
(二)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丧失独立承担责任能力的;
(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失效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注销注册登记的情形。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依照本条第一款主动办理注销手续的,海关可以在办结有关手续后,依法注销其注册登记。
三、海关证书换证与延期
现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长期有效,企业仅需每年按期办理年检即可。原《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三年的,可去海关现场办理新版长期有效的海关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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