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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进出口核准

一、暂时进出境货物申请程序
1、企业向主管地海关提出暂时进出境申请,海关受理:
(1)ATA单证册持证人向海关提交ATA单证册;
(2)非ATA单证册项下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书》,并递交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
 
2、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决定:
(1)对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暂时进出境申请批准同意的,海关在ATA单证册上予以签注;
(2)就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暂时进出境申请批准同意的,海关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批准决定书》。
 
3、企业取得海关批准决定书后,即可办理具体报关手续;
 
4、对于在境内举办展览会的暂时进境展览品的企业,应当向展览会举办地海关提出申请,海关核准后,由直属海关一次性对该展览会项下暂时进境展览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对于在境外举办展览会的暂时出境展览品的企业,应当向出境地海关提出申请,海关核准后,由直属海关对申请暂时出境的展览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6、进境巡展展品的暂时进境申请由首个主管地海关核准。展品转至下一个主管地海关后,由该主管地海关监管,凭首个主管地海关签章的行政许可文书和海关单证,免于再次提出暂时进境申请。 
 
二、注意事宜:
1、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应当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
2、使用货物暂准进口单证册(ATA单证册)暂时进境的货物,限于我国加入的有关货物暂准进口的国际公约中规定的货物。
3、暂时进出境货物可以免于交验许可证件,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4、暂时进出境货物除因正常使用而产生的折旧或者损耗外,应当按照原状复运出境、进境。 
 
三、暂时进出境货物许可的延续
1、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需经直属海关批准。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届满应当复运出境、进境或者办理进出口手续。  
2、申请延期时,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核准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   
3、进境巡展展品需要延期复运出境的,办展人、参展人可向当时展出地主管海关或者原核准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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