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与空运出口通关
海运与空运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如实向海关申报并履行有关义务。进出口货物只有在符合国家有关对外贸易管理规定、所提供的许可证件齐全有效、经海关检查情况正常,并履行纳税义务后方得以放行。
海运与空运出口通关程序:
1、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录入电子报关数据并通过网络传输方式向海关传输电子数据,进行电子申报。出口货物必须运至海关指定监管场所后方可向海关申报。
2、海关计算机系统根据预先设定的各项参数对电子报关数据的规范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进行电子审核,审核结果将通过现场大屏幕显示器或计算机网络等通讯手段通知申报人。
3、通关管理处审单中心对需人工审单的报关单数据进行人工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报人。
4、申报人到现场海关接单窗口或派单窗口)递交书面单证,办理货物验放手续。申报人通常应递交以下单证:
(1)报关员证;
(2)代理报关委托书;
(3)预录入报关单;
(4)发票、装箱单、合同、提单/运单等随附单据;
(5)加工贸易需提供加工贸易手册;
(6)海关依据对外贸易管理制度规定,对出口实施实际监管的各种许可证件;
(7)其它有特殊监管条件的有关单证以及海关要求出示的单证。
5、海关验核申报人的报关资格,验核通过的,现场接单关员进行接单。
6、现场接单关员验核书面单证。审核书面单证的各项内容是否单单(报关单与随附单证)、单机(报关单与电子数据)相符;对申报价格、商品归类等项目进行复核;按作业要求对有关单证进行批注;如发现单证不齐全、不合法,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7、接单关员对由通关管理处审单中心下达查验指令的报关单,打印《查验通知单》;同时可根据情况确定是否对未下达查验指令的货物进行查验。对确定查验的单证,下达查验布控指令,打印《查验通知单》交给申报人。
8、申报人在收到《查验通知单》后,到现场海关查验受理部门办理查验计划,申报人员应作好查验准备。
9、海关对需要查验的货物实施现场查验。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派员到场协助查验,协助查验人员应出示有效证件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当海关对相关单证或货物有疑问时应负责解答。
10、查验结束后,申报人应在《查验记录单》上签名、确认。签名应真实有效;对海关查验过程与结果是否认同应如实填写。
11、办理税费征收手续:对应税货物征收税款(关税、增值税),并打印税款缴款书;对逾期纳税货物征收滞纳金,打印滞纳金缴款书。对交纳的税费进行核销。
12、放行关员对电子报关数据、书面单证及批注情况进行复核,情况正常的,办理单证放行手续。签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13、申报人到业务现场办理报关单证明联的签证手续:对已放行的出口货物,海关在收到船代/航空公司地面代理提供的清洁电子舱单后,负责报关单电子数据与电子舱单数据的核对,对确认已实际出口的货物办理结关核销手续,并根据申报人提供的申请签发证明联的清单签发出口退税专用联、收汇核销联及加工贸易海关核销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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