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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资格认证

初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 ,需先到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初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 ,需先到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加工贸易资格认证手续。
 
一、加工企业办理《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加工企业必须具备加工生产能力,取得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方能承接加工贸易业务。
加工企业办理《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的方法:由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到加工厂进行验厂,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
3、工厂厂房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二、经营企业资格认证需提供的资料:
有代理权的进出口企业 有进出口权的生产型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1.《加工贸易企业基本情况及经营情况调查表》
2.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加工贸易企业基本情况及经营情况调查表》
2.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各1份)
1.《加工贸易企业基本情况及经营情况调查表》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各1份)
 
 
三、经营企业取得加工贸易资格认证后,申报领取《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需准备以下资料:
1、《加工贸易业务申请表》1份;
2、《进口料件清单》、《出口制成品清单》和《成品对应单耗情况》各1份;
3、进出口合同2份 ;
4、与加工厂签定的加工协议2份( 自己加工除外)。
5、《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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